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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进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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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爆器材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民爆器材进出口审批
审批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2984]5号)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审批对象: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姚佳
联系电话:010-8858116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企业条件:具有民爆器材进出口经营资质。
● 申请产品出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出口单位的申请函;
2、填写《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口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出口合同(应先出示原件后,再留存复印件);
4、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准许进口证明;
5、因对外经济援助或在境外承包工程所需从国内携带民爆器材产品出境的,还需要出具在境外从事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
● 申请产品进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进口单位的申请函;
2、填写《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3、进口合同(应先出示原件审验后,再留存复印件);
● 标准: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规范并满足申请企业条件。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进行受理审验,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进入审查程序;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标准对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及所附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批准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员。
四、批准
(一)出口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国际合作司军贸办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参照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口的决定。
(二)进口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参照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进口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出口为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军贸办审查人员;进口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批准出口的,由国防科工委军贸办审查人员制作军品出口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批准进口的,由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在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审批表上盖印公章,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不批准进口或出口的,分别由上述相关审查人员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原文网址:
  1. http://www.cbsw.cn/html/2015/01/08/1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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