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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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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项目名称: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审批对象: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张利洪
联系电话:010-88581349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企业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2、具有国防科工委正式批准的生产民爆器材的资格;
3、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4、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与测试手段;
6、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训的生产工人、计量检测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
3、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
4、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
6、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
7、工艺流程图(分别按产品绘制);
8、安全设施图(如消防、避雷、防洪等平面布置);
9、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
■ 标准: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提交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验申请材料,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
二、审查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审查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作出批准发放或不予批准发放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初审机构和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交给(或寄给)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原文网址:
  1. http://www.cbsw.cn/html/2015/01/08/10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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