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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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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项目名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审批对象: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直供用户。
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姚佳
联系电话:010-8858116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企业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持有国防科工委核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经营企业持有国防科工委核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直供企业必须有直供企业代码。
●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或使用单位的书面申请(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及军队系统使用民爆器材,可按其隶属关系由集团或军队总部统一提出申请),包括订购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地点、供货企业等情况。
2、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鉴章认可的供货企业订货情况(企业已签订的合同总量及执行情况)。
3、买卖合同。
● 标准:合同规范、有效,字迹、印章清晰,满足申请条件,使用用途正当。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买卖合同及申请材料。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进入审查程序;未通过审验的,将买卖合同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
二、审查:
● 标准:买卖合同双方企业的资质合法,申请理由正当,合同规范、有效,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对合同买卖双方企业资质、申请用途和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买卖合同、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对合同鉴章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2、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3、合同鉴章清晰、完整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经鉴章的合同交给(或寄给)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原文网址:
  1. http://www.cbsw.cn/html/2015/01/08/1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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