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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工安全函〔2021〕31号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政法函〔2020〕354号),现就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申请人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所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实施程序
(一)告知。申请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事项时,如对“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认真阅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书》,了解该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用途、承诺方式、效力及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申请书一式两份,由我司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在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按原程序办理。
(三)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的,我司不再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法定流程办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后续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检查。我司将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检查;相关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转送申请材料过程中也可对承诺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
(二)加强承诺管理。事后发现承诺不实的,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我司将依法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且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书.doc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书.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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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 http://www.cbsw.cn/news.do?newsId=11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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