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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将组织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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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日报网讯 1月4日,我市召开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
      
       会议指出,自2019年2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来,全市上下、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实现了“禁放区严格禁止、燃放区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的目标,全市禁限放区域内实现零火灾、零伤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增多,但仍存在个别区县城市建成区内对燃放烟花爆竹禁而不止,禁放效果不好等问题。
      
       会议强调,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和燃放安全监管大检查,督促禁放区域的加气站、油气库、油气管道、重点文物场所等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张贴醒目统一的禁放标识,落实守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除夕夜、正月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逐级落实“一对一”的市、区县、镇街三级现场监管防控,要组织公安干警等加强巡逻守护,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灭火预案,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力量和设施器材,卫健部门要制定伤员救治预案,做好救治伤员准备。
      
       据了解,按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从2019年2月1日起,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部分的区域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原文网址:
  1. http://www.cbsw.cn/news.do?newsId=11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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