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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5·19”较大放炮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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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7 12: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5·19”较大

放炮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19日17时许,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常务副省长李再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处善后,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从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市委副书记、市长张集智,常务副市长吴东来先后作出工作安排,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处死者善后,深入调查,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市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5月22日,省安委办下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毕节市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5·19”较大放炮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34号),对本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察委参加,并聘请5名专家,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贵州省铭豪爆破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豪爆破公司),系爆破作业实施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20425H;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东山村扶风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杨译;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08年6月25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爆破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土石方工程等。2017年12月22日,取得贵州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证号:5200001300217,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资质等级:三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监理。

2013年3月22日,铭豪爆破公司在纳雍县设立贵州省铭豪爆破监理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以下简称铭豪爆破公司纳雍分公司),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赵勇;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爆破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爆破工程安全监测信息咨询服务等。本次爆破作业由铭豪爆破公司纳雍分公司具体实施。

2.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以下简称长寨砂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G01K37Q,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蒯宗俊;注册日期:2007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

2016年11月22日,长寨砂石厂取得由原毕节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224262010077130069587,生产规模16万吨/年;开采标高1688m-1610m,开采面积为0.0243平方公里,有效期:2016年11月至2026年11月。

2018年8月23日,长寨砂石厂取得由原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FM安许证字[2018F0072号],有效期: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

2017年2月,贵州达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为冶金矿山工程专业乙级)为长寨砂石厂编制了《开采设计方案》,设计矿山开采顺序由东向西推进,开采标高1688m-1610m,开采深度78米,设计开采确定自上而下形成7个台阶,台阶高度10米,台阶坡面角70°,安全平台宽4米,清扫平台宽6米,终了边坡角≤53°。

2019年2月1日,原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纳雍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县非煤矿山2019年春节期间安全及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纳安监管一字〔2019〕1号),对非煤矿山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进行安排。2019年4月25日、4月29日,纳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对长寨砂石厂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并同意复工。

长寨砂石厂开采现状:采面推进方向由北向南,整个采面长约200m,高约78m,目前形成三道不规范的开采台阶。

(二)施爆作业合同备案情况

2018年10月26日,铭豪爆破公司与长寨砂石厂签订了爆破作业合同并编制了《爆破开采设计方案》,明确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蒋华林,安全员为赵继伟,爆破员为李刚、孙天将等9人。

12月24日,铭豪爆破公司将爆破作业合同、《爆破开采设计方案》等报纳雍县公安局备案,备案有效期至2020年1月11日。

(三)民爆物品使用情况

2019年5月19日,铭豪爆破公司从爆破器材库领取岩石膨化炸药3900kg,2号岩石乳化炸药456kg,数码电子雷管120枚。实际使用岩石膨化炸药3570kg,2号岩石乳化炸药360kg,数码电子雷管120枚。事故发生后,剩余的330kg岩石膨化炸药,96kg2号岩石乳化炸药全部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退库处理。

(四)爆破作业有关情况

铭豪爆破公司为长寨砂石厂编制的《爆破开采设计方案》中明确钻孔形式为垂直钻孔;布孔方式为三角形、矩形布孔;炮孔孔径:90mm;孔深:5-13.5m;孔间距3.5-5.5m;起爆方式:毫秒延时起爆(毫秒间隔时间25-200ms);爆破警戒范围:不小于300m。

事故当天,铭豪爆破公司对开采面底部、中部和顶部三个爆区共120个爆孔实施爆破作业,其中底部爆区68个炮孔,孔径90mm,孔深6-8m,孔间距2.5-3m;中部爆区位于第二个台阶,25个炮孔,孔径90mm,孔深6-8m,孔间距2.5-3m;顶部爆区27个炮孔,孔径90mm,孔深12-17m,孔间距3-3.5m。

爆破作业起爆点设置在距离采面底部约79m处配电房内,该配电房长5.4m,宽3.5m,高3m,房顶为厚0.13m水泥现浇板,墙体材料为非承重水泥空心砖。

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工程分级”界定,此次爆破级别属于C级爆破。

经查,此次爆破作业铭豪爆破公司未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作业指导。爆破过程由爆破员孙天将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员赵继伟未履行职责,起爆前未对无关人员进行清理,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5月16日,长寨砂石厂经营者蒯宗俊通知铭豪爆破公司纳雍分公司负责人赵勇拟于5月19日进行爆破作业。接到通知后,赵勇安排爆破员孙天将带队实施现场爆破。

5月18日15时许,铭豪爆破公司将次日所需民爆物品数量、相关作业人员名单、施爆作业时间等通过爆破作业管理软件“神眼卫视”手机APP上报给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并通过审批。

5月19日上午10时许,铭豪爆破公司按照县公安局审批通过的领料单将民爆物品从库房运送至长寨砂石厂。炸材运到现场后,长寨砂石厂工人配合铭豪爆破公司爆破员利用挖机、卷扬机等设备将炸材搬运至炮孔处。之后爆破员孙天将、李刚、翟红、李绍国、陈厚怀、曹启兴、孙天兵7人开始装药,长寨砂石厂工人王老三、王进、王元3人配合对炮孔进行填塞。

16时30分许,装药结束。爆破员翟红、李绍国、陈厚怀、曹启兴、孙天兵5人陆续撤离现场,负责起爆的孙天将、李刚检查引爆网路联接线连接情况。

16时55分许,孙天将、李刚完成起爆准备工作。由于负责炮孔填塞的长寨砂石厂工人王老三、王进、王元3人尚未撤离至安全区域,长寨砂石厂经营者蒯宗俊将情况通知了孙天将。在孙天将的安排下,王老三、王进、王元3人跟随孙天将、李刚一同在配电房内避炮。

17时许,开始起爆,砂厂采面底部、中部、顶部爆区相继被引爆,爆破引发顶部爆区西侧边缘一块长约2.1米,宽约0.9-1.2米,高约2.1米,重约10吨的巨石滚落并砸中配电房,导致配电房整体垮塌,造成在配电房内负责起爆的李某、孙某某死亡,避炮的砂厂员工王某死亡,王老三、王元2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砂厂工人王老三自行从垮塌的配电房爬出并呼救,闻讯赶来的铭豪爆破公司及砂厂员工成功将受伤的王元救出。由于李某、王某、孙某某被垮塌的配电房掩埋无法施救,17时10分许,砂厂经营者蒯宗俊便向乡政府领导电话报告并报警寻求救援帮助。

17时40分许,董地乡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8时许,纳雍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县应急、消防、卫健等有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紧急开展事故救援、医疗救护、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

19时许,市应急、公安等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指导纳雍县开展事故救援、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经奋力施救,先后将被困的孙某某、李某及王某救出,经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19时22分许,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受伤人员被及时送纳雍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遇难人员遗体运送至纳雍县殡仪馆暂存。

(三)善后处理情况

现场救援结束后,纳雍县政府迅速开展善后工作,组建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家属安抚疏导及伤者救治等工作。目前,3名遇难者家属已签订了调解赔偿协议,遇难者遗体火化并安葬。2名受伤人员均得到妥善医治且伤情稳定。事发地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社会平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直接原因

铭豪爆破公司纳雍分公司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在长寨砂石厂违规布置的不规范台阶工作面实施爆破作业,引发顶部爆区巨石滚落,砸中设置在警戒范围内的起爆点,造成起爆人员及在起爆点避炮人员伤亡,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1.铭豪爆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违章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爆破开采设计方案》实施爆破。

2.长寨砂石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采用台阶式开采;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纳雍县公安局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章不严格,未按规定对铭豪爆破公司实施安全检查和考核,对施爆作业现场疏于监管。

4.纳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严格,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长寨砂石厂违规开采行为未进行查处;对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失察;对长寨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

5.纳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原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不严格,督促长寨砂石厂加强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等方面力度不足,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避重就轻;对长寨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未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6.纳雍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认识不足,督促县公安、应急、工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5·19”较大放炮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孙天将,男,铭豪爆破公司爆破员,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作业类别:爆破员,证书编号:5201000105554,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作为5月19日长寨砂石厂爆破作业现场实际负责人,不具有C级爆破技术负责人相关资质,未按设计方案要求实施施爆作业及设置安全警戒范围,违规将起爆点设置在距砂厂采面底端约79米的配电房内并安排砂石厂工人避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赵继伟,男,铭豪爆破公司安全员,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作业类别:安全员,证书编号:5201000202497,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施爆作业过程中未监督爆破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爆破,未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未及时发现爆破员违规安排砂厂工人在起爆点避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赵勇,男,铭豪爆破公司纳雍分公司负责人,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违规安排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作为长寨砂石厂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放任违规违章作业,导致爆破作业现场失管失控;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严格按照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要求,组织爆破员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蒯宗俊,男,长寨砂石厂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长寨砂石厂未按照《开采设计方案》采用台阶式开采失管失察;未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进一步调查中,如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人员

1.尚熠,男,中共党员,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治安大队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章不严格,未按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要求,从严考核评估铭豪爆破公司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未对铭豪爆破公司爆破作业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铭豪爆破公司施爆现场管理混乱、不按爆破开采设计方案爆破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尚熠政务记过处分。

2.张炜,男,中共党员,纳雍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监所、治安大队等工作,未有效督促治安大队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从严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治安大队对铭豪爆破公司爆破作业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治安大队民爆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张炜政务警告处分。

3.张忠达,男,中共党员,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人,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严格,日常监督检查避重就轻,对长寨砂石厂未按《开采设计方案》设计方向推进、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等问题失管失查;未有效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在长寨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过程中检查不细,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张忠达政务记过处分。

4.杨传国,男,中共党员,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基础股严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对长寨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杨传国政务警告处分。

5.何顺民,男,群众,纳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组组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长寨砂石厂加强行业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力度不足,日常监督检查避重就轻;对长寨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何顺民政务记过处分。

6.刘翼,男,中共党员,纳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财务、档案、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等工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组推进相关企业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对长寨砂石厂的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刘翼政务警告处分。

在事故进一步调查中,如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杨译,男,铭豪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分公司违法、违规、违章实施爆破作业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毕节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3.47万元。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蒋华林,男,铭豪爆破公司长寨砂石厂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作业类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证书编号:5201000400718,有效期至2020年1月11日。作为5月19日长寨砂石厂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开采设计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对爆破作业失管失察,致使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的处理建议

1.铭豪爆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下属分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纳雍分公司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纳雍分公司未定期对爆破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等教育培训,爆破现场未安排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设置起爆点,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毕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铭豪爆破公司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长寨砂石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要求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对外包爆破作业的安全生产未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毕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长寨砂石厂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

3.纳雍县公安局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章不严格,未按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要求,从严考核评估铭豪爆破公司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未对铭豪爆破公司爆破作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铭豪爆破公司管理人员脱岗,违法、违规,不按《爆破开采设计方案》爆破问题失察,致使爆破公司管理人员脱岗、非爆破公司员工参与爆破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纠正。建议责成纳雍县公安局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纳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严格,日常监督检查避重就轻,未依法严厉打击长寨砂石厂未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力;对长寨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建议责成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向纳雍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纳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不严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推进相关企业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力度不足,日常监督检查避重就轻,对长寨砂石厂复产复工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建议责成纳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纳雍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纳雍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认识不足,督促公安、应急、工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力度不够。建议责成纳雍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整改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纳雍县人民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形势严峻性,强化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深入剖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切实组织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一步督促公安、应急、工信等部门深化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类安全风险。

    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纳雍县从事爆破作业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一次爆破作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其中爆破作业企业重点排查是否按要求定期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等教育培训,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在施爆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是否按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等内容;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排查是否按相关要求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严格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纳雍县公安局要开展一次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爆破作业单位未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未按爆破安全规程从事爆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施爆现场民爆物品检查制度,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现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严格对涉爆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涉瀑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和安全管理状况,督促民爆企业严格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四)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纳雍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相关要求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未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下一步的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加强审核把关;纳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推进相关企业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在下一步的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中要按照验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


纳雍县董地乡街上村长寨砂石厂“5·19”较大放炮事故调查组

2019年8月30日
      
      
原文网址:
  1. http://www.hnbaopo.com/hnbpxh/index.php?m=view&id=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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