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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应该取得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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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20: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6月25日在广州组织召开了修订工信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

工信部于6月5日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在公告中工信部表示“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7月5日前反馈意见。”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组织的讨论会就是响应工信部的要求举办的。

参加讨论会的有:特邀代表中国爆破行业协会资深专家、水利部长江科学院张正宇研究员、中南大学陈寿如教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周传波教授、国防科技大学周明安教授、广东省青年联合会常委、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周磊副主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广东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新强律师、河南省爆破行业协会赵富仓副会长(兼秘书长)等领导;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30多家一级、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等。广东省江门市爆破行业协会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和代表认真研究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认为工信部这次修订部门规章主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值得鼓励和赞扬。与会代表通过讨论发现《修订征求意见稿》依然保留了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十二条中关于“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应该取得行政许可的规定。

参会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在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民爆条例》)没有对混装车、现场混装作业(或者叫混装生产)的使用和管理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工信部在部门规章中对现场混装生产设定行政许可的做法不符合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与会专家和代表认为工信部的这条规定对于爆破作业单位正常使用混装车进行爆破作业将有重大影响。爆破作业单位代表担心将来工信部有关部门会利用这个规定给自己扩权,继续限制爆破作业单位购买和使用硝酸铵、混装车进行爆破作业。大家建议工信部应该依法修订部门规章,不应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会议最后形成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

(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秘书处供稿)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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