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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陕西商洛“4·10” 爆炸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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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5 17: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支队、大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巡特警支队:
      
       现将公安部三局《关于陕西商洛“4·10”爆炸事故的情况通报》(公治传发〔2018〕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4月22日福清市发生一起爆破事故一并通报如下:
      
       2017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林文波(挂靠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老板)承包了沙埔镇青屿风电厂风机塔基基坑施工。4月22日11时许,林文波雇请的林同明、林伯建等4人在对基坑进行非法爆破装药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林同明、林伯建被当场炸死,另两人被炸伤。经查,这次爆破事故使用的爆炸物品是林文波等人从当地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烟花后取出的烟火药。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深刻汲取陕西商洛和福清两起爆炸事故惨痛教训,防止我省再次“炸响”,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主体责任,组织开展一次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总队决定5月1日起至5月31日,组织全省爆破作业单位开展为期1个月的“学法律、强意识、除隐患、保安全”的主题教育活动。各地治安部门要分级召开本地全体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涉爆从业人员动员部署会,采取以会代训形式,通报陕西商洛“4·10”和福清“4·22”爆炸事故,组织认真学习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并逐家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年度复训、违规必训,持续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强化涉爆从业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力防范涉爆案事件。
      
       二、突出重点环节,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集中1个月时间,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运输环节,重点检查民爆物品运输车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民爆物品运输是否存在同车混装不同使用单位民爆物品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一车一证”制度,是否存在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行为。对储存环节,要重点检查储存库内外部条件是否变化,是否存在违规寄库、超量储存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民爆物品装卸、出入库、“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等管理制度。对使用环节,重点检查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是否同时在岗,是否落实民爆物品“当班领用、当班清退”并签字确认制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运输审批、停用储存库、停止爆破作业。同时,各地要对本辖区可能使用爆炸物品的土石方工程工地等进行清查检查,一经发现非法爆破行为,立即依法查处;要会同安监部门强化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落实流向登记、安全防范等制度,特别是要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做好大量、多次购买烟花爆竹等可疑情况的报告,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非法爆破等活动。
      
       三、切实履职尽责,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不断提升监管民警能力水平。要严格落实民爆物品日常检查、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责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凡对重大安全隐患该检查未检查、该发现未发现、该整改未督促整改、该处罚未处罚,导致发生民爆物品重大案件事故的,一律倒查问责;对执法不严、违规许可审批甚至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局领导,传达至基层派出所。工作情况请于6月3日前报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8年4月26日
      
      
原文网址:
  1. http://www.fjblast.com/a/tongzhigonggao/gonggaoxinxi/2018/0525/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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