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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额度原则上应当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对事故中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一律由公安部门负责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回头看”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监、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从重实施查处。
三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对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警示约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较大事故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实施警示约谈,一般事故和问题整改不力企业由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实施警示约谈。
四是安全监管执法不严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
五是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区县政府督查室对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督查;对责任追究不力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六是市、区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对本次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将本次责任追究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内容,推动责任追究工作落实。
原文网址:- http://www.cbsw.cn/news.do?newsId=1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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