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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健康的企业组织,是隐形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称: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不健康的企业组织”这种隐患,当属于其中“事故隐患”所指的“管理上的缺陷”和“重大事故隐患”所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范畴。
不健康的企业组织通常表现出这样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组织管理程序缺乏规范化、标准化
二组织结构配置缺乏科学合理性
三主要管理者的“病态”
指企业主要管理者被“带病提升”导致企业管理组织“塌方式‘不作为’甚至‘腐败’”等异端不正常现象,给企业生产安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与祸根。
前两个方面的“缺陷”实质性危害并不大,只要通过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对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加以切实贯彻就能够得以逐步解决;如果第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旦形成,再经过多年人员组织的“孕育、培植、繁衍”,因高层管理人员之间不正常的“盘根错节”的关系,随着时间的积累,致使整个管理组织“塌方式腐败”程度会相当严重,以至于企业内部最终形成“有责不担,正气难彰;有错不纠,百弊丛生。” 、“正不压邪”的局面,对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则将构成本质性的伤害,日后整治起来其难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无力回天”。
有道是“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反之,管理者被带病提拔、企业树立负标杆,就会对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对企业乃至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严重侵害”。这不是危言耸听,看一看接连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及其《事故调查报告》结论,认真分析就已经基本知晓了。
不称职的主要管理者其行为通常表现为如下特征
一认为对待法律、法规、标准不要太较真,太较真没法干活。
二经济利益永远大于生产安全,老是讲安全,我们不赚钱还怎么活;如果真要出事,那是命中注定的。
三“一岗双责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对上级应付好就行了,搞这些东西累不累人啊。
四对于生产安全工作建议和意见,始终认为是在挑刺甚至是在挑战他(她)的“权威”。
五内部问题和事故处理,“雷声大雨点小”,人情大于制度,“追责制度”、“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走一走过场就得了。
六在内部人为设定高管层且变相加以保护,中层管理人员各自为阵,“蛇有蛇路鳖有鳖路老鼠会打洞”,似乎相安无事、太平盛世,至于新《安全生产法》那是国家、政府应该管的事情。
七内部生产安全会议也开,有的甚至还开不少,但结果执行乏力;乏力就乏力吧,“问责”不要太严了,“人要脸树要皮”,说了、指出来就行了,否则哪还有人干事。
八内设的安全机构和安全人员只要听话服从就可以了,不要把你自己看得太重,不要把你安全部门看得太重,不要把“一票否决”看得过重、真的当回事儿。
九崇尚权力独尊——“顺我则昌逆我则‘亡’”——我不待见你你再干都没有用,甚至嚣张跋扈地明说“我就这样,就这样对你,你能把我怎么样!”。
这样的主要管理者在位期间一定会促成企业形成不正常的人文环境和不健康的企业组织环境,由于不健康的企业组织环境的惯性推动又必然会产生“病态”的企业管理组织及其机构,这样的组织及其结构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已经近在咫尺了。
这是一个符合“‘海因里希法则’多米诺骨牌论”的连锁式反应。其根本“症结”在企业管理高层主要凸显为:权力大于制度而“唯我独尊”、用人失察、因小失大、打压、挤兑、家长作风、姑息养奸等等的表现,特别是人情化大于规范化、标准化,更有甚者将敬畏法治、纪律、组织、道德底线于不顾。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内部体制的破坏者往往首先出自于这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群,他们并不能主动自觉地以身作则遵守企业《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这样的企业内部必然会形成推诿成风、谎话连篇、阳奉阴违的氛围,搞小团体不以为耻。
恶劣的“企业文化与环境” 氛围,导致企业发展所需的真正踏实干事的人、真正的人才无端流失或无法引进,形成一些德才平庸、道德缺陷、道德丧失、阿谀奉承、投机取巧之能事的人屡屡得到提拔或重用,一些负责任、不跑不要、埋头苦干的员工却难有进步的机会和空间,正能量的企业文化几乎被侵蚀殆尽。
需要警惕的是,这种“不正常”、“不健康” 类型的企业及其主要管理者,往往具备对上擅长“攻关”、 广结“人脉”、善于忽悠和蒙骗之能事,对下却“颐指气使”,对外表面上工作很“光鲜”、有时甚至“光环”夺目,其实其骨子里对企业生产安全发展的重大危害的隐蔽性非常强。
结语
正确选用、使用、监督、管理企业主要管理者至关重要,建设健康的企业组织同样至关重要,治本的关键还是在于法治与制度建设!无论现实怎样,我们仍然满怀希望期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够尽早走出“雾霾”,哪怕这个过程会很艰难、吃力。
身为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如果是“歪嘴和尚”,甚至自身不正,由其一手构建“沆瀣一气”的企业组织,能不成为隐形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中国安全生产报 卞晓平
原文网址:- http://www.cemta.cn/form/detailed_publicinfo_new.jsp?PIIID=14407&judgeShowModule=leftandright&childmenu=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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