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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制定印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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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3: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十条 接收举报后,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内部工作程序进行登记、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立即与举报人联系。第十一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五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部门在举报案件核实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由受理举报部门全额出资。第十七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通过有效银行帐户直接划拨兑现(但必须用举报电话号码提供银行账户,并注明领取奖励),逾期未办理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密,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第十九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权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者人员严禁虚报、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网址:
  1. http://www.cbsw.cn/news.do?newsId=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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