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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爆行业贯彻实施《反恐怖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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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谈民爆行业贯彻实施《反恐怖主义法》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2014年3月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恐怖分子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组成专门班子,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反恐怖主义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民爆行业提出了经营管理要求,《反恐怖主义法》则从反恐的层面将民爆物品纳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管理范围,作为民爆企业我们要顺应国家安全发展的需要,做好本质安全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八十七条与民爆行业直接相关,我们着重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接受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报废的管制。
2.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企业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民爆企业作为重点目标单位应自觉履行反恐职责: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民爆企业在设计、建设、运行时,同步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4.民爆企业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根据2015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我们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强化民爆物品“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严防民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
常山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郑晓东


原文网址:
  1. http://www.cemta.cn/form/detailed_publicinfo_new.jsp?PIIID=13665&judgeShowModule=leftandright&childmenu=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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