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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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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08: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信明电【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名单附后),部直属各单位(自发):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管理,配合或参与节日期间安全检查,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全面加强节日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电信网络运行安全等工作的通知》(工信电管函[2010]566号)要求,认真做好网络、设备设施和线路巡查工作,及时排除故障隐患,确保节日期间生产安全和通信线路畅通。
  三、各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重点是各类重大危险源、计划拆除的老旧生产线、生产销售企业工房和库房等。要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监管的通知》(工信安函[2010]128号)要求,对工业雷管生产线,特别是2007年以前建成的生产线进行严格监管、全面监控,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线,要责成其立即停产整改。节日期间,民爆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安排生产,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的,必须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做好节后复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部属各单位要做好职工节日出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高校要加强对宿舍、食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防范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节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或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对于节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
   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原文网址:
  1. http://aqs.miit.gov.cn/n11293472/n11295108/n11299695/13404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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