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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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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08: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治[2009]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处)、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组织起草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10日前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系人:张国亮 电话:010-66261964
工信部安全生产司联系人:肖月华 电话:010-68205380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征求意见).doc
二 О О 九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原文网址:
  1. http://aqs.miit.gov.cn/n11293472/n11295108/n11299695/12523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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