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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民爆进出口审批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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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08: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已划转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理顺民爆进出口审批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在民爆进出口管理中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新的审批主体、审批凭证等,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原文网址:
  1. http://aqs.miit.gov.cn/n11293472/n11295108/n11299695/11618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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