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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提醒:减少腐败分子的“上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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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老大”刘志军因利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重刑,按照我们通常的说法,叫做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落得了“可耻的下场”。而腐败分子一有了“下场”,深受他们之害的人民群众当然就欢欣鼓舞,拍手称快,反腐斗争取得了重大的胜利。

记得张天蔚先生有篇文章,题目是《腐败分子:不仅要看“下场”,更要盯住“上场”》。文章说,从人民群众痛恨腐败分子的心理来说,当然希望腐败分子们都有可耻而且可悲的下场,因为他们的下场不但证明着党和政府清除腐败的决心,而且给饱受贪官之害的百姓以天理昭昭、善恶有报的心理抚慰。但是,反腐斗争的最根本目的并非安抚民心,腐败现象对社会的危害也不仅限于对民心、民意的伤害。巨贪们的巨额非法所得固然是百姓痛恨他们的原因之一,但更让人痛恨的是,他们的每一分非法所得的背后,都有数十、数百倍的国家财产、人民血汗被作为交换的筹码,流失到了不该去的地方,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实在且巨大的损失。也就是说,贪官们在以其恶行激起民愤之前,就已经给人民利益、社会公平、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的破坏。文章认为,通过反腐斗争而使腐败分子落得可耻的下场,固然可以抚一下民心、平一下民怨,但贪官们的下场并不能挽回百姓利益的损失,百姓们在拍手称快之余,还是要为贪官们的恶行付出代价。因此,加大反腐力度,让所有腐败分子都得到应有的下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减少腐败现象、腐败分子“上场”的机会,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的

利益得到根本的保障。

张天蔚先生关于腐败分子“下场”与“上场”的观点很有道理。联想到本案的刘志军,刘志军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除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外,媒体还报道刘志军拥有多套房产和多位美艳情妇。可以说,刘志军案集中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案件的典型特征——刘志军的违法犯罪行为,岂止是“蛛丝马迹”!

刘志军之所以能够长期为所欲为,并落得如此“下场”,与其“上场”,即监督机制的缺失和无所作为是有直接关系的。

那么,怎样才能减少腐败分子“上场”的机会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上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止的机制,就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官员行使权力时就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便于公众监督;权力有了限制和边界,就难以肆意妄为、无法无天。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否有效地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核心在于建立起让全体党员干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三个机制实际上就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反腐倡廉体系的制度化标准。尤其是在那些腐败问题多发高发的地方和领域,必须尽快围绕三个机制建设,建立起纲纪严明的制度规范,持之以恒地加以贯彻,严密细致地加以完善,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的确如此,要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根本的保障,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腐败,我们在加大反腐力度,让腐败分子得到应有“下场”的同时,更要“关口”前移,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努力减少腐败分子“上场”的机会,这才是反腐败的根本之策。


原文网址:
  1. http://www.lmkh.com/info/1006/15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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