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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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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激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和创造性地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科技事业贡献力量,奖励对中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经国家科技奖励管理部门批准,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设立“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第二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国爆破器材行业最高级别的社会奖项。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三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贯彻“以人为本、激励创新”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其严肃性。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奖励范围第五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二年评审一次,限额授奖。第六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在以下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教学、管理、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一)爆破器材基础理论和技术基础研究;(二)爆破器材产品开发及制备技术;(三)爆破器材生产的专用核心设备技术;(四)爆破器材生产工艺;(五)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六)爆破器材测试技术;(七)爆破器材生产管理技术;(八)爆破器材生产的信息与控制技术;(九)爆破器材企业重大技改项目;(十)爆破器材节能降耗、绿色生产及环保技术;(十一)爆破器材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十二)民爆行业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软科学研究。第七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不包括主要用于国防目的、需要保密的爆破器材行业科技成果。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设立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奖励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聘请本行业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组成,其成员采用单位、专家推荐和协会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每届4年。奖励委员会委员兼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专家从民爆行业专家数据库中选聘。第十条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奖励项目;提出本专业奖励等级建议意见。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一)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进行复审;(二)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四)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项目和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第十二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设立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日常工作。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申报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经过了项目验收、技术评价。(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基础理论研究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安全。(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四)联合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表应由各单位盖章。第十四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以申报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数量不限,但在以前本奖评选中未获奖的项目,在没有取得新的技术上实质性进步成果的情况下,不能重复报奖,在技术上又取得重要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报奖。第十五条 重大系统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四)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六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项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实质贡献的下列人员:(一)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二)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四)新产品的设计者;(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3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十九条 申报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所提供的项目验收、鉴定评价、应用证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效益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提供电子文档。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第二十条 申报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奖励委员会评审专业组评审。第二十一条 奖励等级按照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定。(一)项目技术创新、技术发明的难度和技术进步的程度,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原创技术;(二)本质安全水平;(三)环境和健康保护水平;(四)社会效益;(五)经济效益;(六)对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和行业学科的作用与贡献程度。第二十二条 奖励等级基本标准:(一)特等奖: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特别显著,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效果质量和安全水平很高,对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取得非常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一等奖: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显著,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效果质量和安全水平高,对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二等奖: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比较显著,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拥有部分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效果质量和安全水平高,对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质量和安全水平较高,对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采取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第二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担任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在行业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45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届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第二十六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奖励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被评项目进行终审。评审会议实际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委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七条 经奖励委员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第二十九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匿名的异议;(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申报单位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由奖励委员会会议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建议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原文网址:
  1. http://www.cemta.cn/form/detailed_publicinfo_new.jsp?PIIID=5366&judgeShowModule=leftandright&childmenu=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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