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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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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专家在行业管理中的咨询作用,提高民爆行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全国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非常设专家咨询机构。其业务活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以下简称工信部安全司)的指导。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全国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不超过50人,每届任期4年。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并分为若干专业组。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对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草案等提供咨询,提出建议;(二)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研究;(三)承担民爆器材行业重大技术、安全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四)参加民爆器材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投产验收以及科技成果验收工作;(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六)受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事故的调查;(七)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八)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工作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和各专业组活动的形式开展各项工作。(一)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或三名及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二)举办专家论坛;(三)组织专项咨询或参与专题调研、调查、检查、验收或评审;(四)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第七条 各专业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开展咨询与相关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事项的安排与协调,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第五章 委 员第八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民爆器材行业科研、生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二)从事民爆器材及相关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安全、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达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并取得一定业绩;(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四)有参与民爆器材行业相关咨询活动的愿望和能力。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前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享有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三)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第十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二)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守咨询事项(四)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五)当参加咨询工作的专家与咨询事项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咨询结论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一条 委员的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发出通知,组织开展推荐和申报工作;(二)推荐单位将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审批;(三)由工信部安全司颁发专家聘书;(四)委员的聘期一般为4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和提前解聘;委员聘任期满如不再聘,自行解除聘任手续。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专家委员会可建议推荐单位重新推荐委员人选,报工信部安全司批准。(一)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二)不履行职责,无特殊原因两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三)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第十四条 委员的行政关系及管理仍在原单位,享受原待遇。第十五条 委员的考核由专家委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经 费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财务统一管理,按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由工信部安全生产司专项经费课题和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年度项目预算中专项拨款;(二)社会、企业资助;(三)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及服务收入;(四)其它。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及工作保障条件所需费用; (三)委员、专家的劳务费支出;(四)其它。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以及专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专家委员会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专家委员审议通过后生效。
原文网址:
  1. http://www.cemta.cn/form/detailed_publicinfo_new.jsp?PIIID=5644&judgeShowModule=leftandright&childmenu=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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