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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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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章程(二~~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XPLOSIVE MATERI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CEMT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规划、设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规范和发展我国爆破器材行业,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搭建国内与国际交流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爆破器材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注*本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民政部批准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编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管理法规、制度等起草和论证工作,以及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二)承担民爆产品及装备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展示工作。(三)承担民爆器材行业安全及质量等中介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达标活动。(四)承担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民爆器材标准研究制订等技术基础工作。(五)开展民爆行业经营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方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改善经营管理。(七)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培训和考察,参与协会对外贸易争议。(八)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的统计及分析上报的工作,编辑出版刊物,发布行业信息。(九)制订行规行约,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与地方民爆器材行业协会的联系,帮助地方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爆破器材行业具备加入本协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协会工作重要事宜,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三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原文网址:
  1. http://www.cemta.cn/form/detailed_publicinfo_new.jsp?PIIID=5200&judgeShowModule=leftandright&childmenu=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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