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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工作汇报(2013年8月21日)俞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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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工作汇报(2013年8月21日)俞 峰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成立于2011年4月,我们在工信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浙江省国防科工办的正确领导和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遵循“团结、创新、协调、共赢”的宗旨,找准位置,明确目标,做好工作。找准位置就是: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行业自律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会员单位的整体利益。明确目标就是:协会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行业的中心工作开展,为行业的和谐、健康、安全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做好工作就是: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协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发挥好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既是协会的生命力,也是协会长期发展的保障。因此,协会与国家和省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起了正常的沟通渠道,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情况。2012年5月公安部出台了爆破作业管理两个标准,部分条款涉及民爆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对现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产生影响,协会多次向工信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反映企业诉求,从多角度阐述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呈送了《关于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存问题的报告》,让政府部门能够直接倾听企业一线的呼声和要求。省公安厅在制订浙江省爆破作业管理两个标准实施方案期间,专门召集全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座谈、交流,明确了他们的态度。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政府部门对全国民爆行业的了解,2012年8月协会组团赴内蒙古团考察学习,除浙江三个生产企业集团老总参加外,还特邀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机电集团领导参加考察。考察团先后考察了我省产能转移合作企业——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盛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经信委就民爆行业发展方向、安全监管、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协会围绕行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积极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体现协会在行业监管工作中的作用。2011年上半年,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通知,协会协助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先后召开了标准宣贯会和标准实施工作会议,参与了由省公安厅、省经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为了切实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协会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多次召集生产销售企业、专家进行座谈研究,参与由省经信委、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广使用塑膜包装工业炸药的通知》的起草,塑膜及纸塑袋包装技术已于今年6月在全省所有大药卷乳化炸药生产线实施,塑膜及纸塑袋包装产品已投放市场。塑膜及纸塑袋包装技术的推广应用,使我省生产企业得以提前实现工业炸药技术发展目标,而且显著改善了工业炸药警示标识、登记标识质量。今年上半年,云南、山东等地生产企业相继发生爆炸事故,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协会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了关于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建议:一是要引导企业在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的同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二是要切实维护现有民爆行业管理体制,树立“安全是民爆行业管理最大成绩”、“安全是民爆行业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三是要加强安评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安评工作质量。前段时间,公安部动议召开关于推广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座谈会,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需要收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协会即提交了《关于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应用安全监管问题的探讨》一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应用属于生产作业行为,无论由谁作业,都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资质;二是国务院明确规定工信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信系统应切实履行对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监管职责;三是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应用的安全监管不容忽视,乳化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虽然取消了装药包装等工序,简化了生产环节,但其乳胶基质的制备过程与乳化炸药地面生产线的生产方式基本相同,仍然是一种具有高危属性的生产方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促进行业安全、平稳、和谐、健康发展,2012年协会受省国防科工办委托,编辑出版了《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汇编收录了国家、行业、浙江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分《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部门规章》、《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和文件》等三册,免费发放给全省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销售企业。协会每年派专家参加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是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合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的基础。受省国防科工办委托,协会承担了我省民爆行业统计工作,围绕统计月报、销售备案等系统数据的准确性、统一性开展统计工作督查,优化生产销售报表,统一统计口径和时间,力求数据相互印证,更全面直观地反映各企业、各品种生产、销售和购销合同执行情况。协会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全省所有生产销售企业均撰写本单位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协会撰写半年度、年度全省民爆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报送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和省国防科工办。协会积极参加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和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行业活动,主动承担工作任务。2011年9月承接了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第三届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和2011年工信部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2011年12月参加了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在北京召开的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化对策措施研讨会。2012年3月参加了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与各省(区、市)民爆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活动的筹备工作,参与了合作公约的起草。2013年5月参加了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联合召开的民爆产品价格管理座谈会,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二、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总经销制度是维护我省民爆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社会治安稳定、加强行业自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协会一方面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职能,做好需求审核和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规范经销作业流程,另一方面主动关注重大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工作,组织各方进行磋商。2011年7月协会在原《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行为公约》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总经销公约》,全体公约单位在公约上盖章,公约呈送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备案。公约主要内容有:1、公约单位同意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购销业务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监督和总经销商运作的营销模式,所有在浙江省市场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均纳入总经销制度管理,包括现场混装车炸药和从外省民用爆炸物品。2、公约单位同意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宁波市恒联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为总经销商,现有销售企业为分销商。(注:宁波为计划单列市)3、总经销商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的总经销业务。生产企业全权委托总经销商负责其产品在本省范围内的销售,不委托其他单位在省内销售其产品,也不自行向省内其他单位销售其产品;总经销商全权委托分销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分销业务,不擅自向外省生产企业采购民用爆炸物品,不委托分销商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他单位分销民用爆炸物品,也不自行在分销商所在地行政区域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分销商不自行采购民用爆炸物品,不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区域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协会根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总经销公约》的精神,又制订了《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购销合同管理细则》,对购销合同的签订审核工作做了具体规定:1、分销商向总经销商提出需求申请,总经销商根据分销商需求申请编制《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需求申请汇总表》,报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与生产企业、分销商签订购销合同。2、分销商年度需求申请于上年11月向总经销商提出,力求准确预测、一次性申报全年需求量。分销商根据所在地当年实际需求的变化,可向总经销商提出增补(或减少)需求申请,自6月开始申报,每月一次。需要增补的品种,已签订的每份购销合同履行率必须达到 60 %以上。增补未签订购销合同的品种,不受购销合同履行率的限制。生产企业各品种购销合同不得超过国家核定安全许可能力。3、年度购销合同于当年1月签订,增补购销合同自6月开始每月签订一次。购销合同须在协会备案。购销合同跨年有效。4、购销各方应加强联系,积极做好产需衔接,确保及时安全供货,杜绝无购销合同(或超购销合同)供货行为。协会积极关注重点工程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工作,联系利益各方进行友好协商。2011年上半年,丽水南城BT项目二期工程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一直不明朗,而且有直接购买的迹象,协会予以高度关注,多方沟通协调,积极跟踪进展情况。同年7月召集总经销商和生产销售企业、爆破作业单位等进行协商,达成了“保持供货渠道不变、供货价格给予优惠”的一致意见,确保了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安全。2011年下半年,温州市瓯飞工程指挥部对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提出了特殊要求,协会分别与总经销商、温州市民爆公司等单位沟通,于2012年2月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友好协商,从行业安全监管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达成了共识。今年上半年,台州第二电厂平基工程需要使用乳化炸药现场混装车,协会根据省发改委协调会议精神,要求生产销售企业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同时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了乳化炸药现场混装车的及时投用。三、建立健全协会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协会凝聚力。 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体会员单位,按照协会章程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自身业务建设。 协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全部由企业成员担任。协会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信方式召开。日常事务由会长办公会议处理。全省民用爆炸物品需求审核、购销合同履行监督时,协会召集总经销商和各生产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会费缴纳标准按上年工业炸药销量分档确定。行业较大规模的活动,所需经费由生产企业和总经销商承担。 协会定期编辑出版行业《工作简报》,及时报道我省民爆行业工作动态,开展行业技术信息、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介绍会员单位、优秀员工的先进事迹,为行业发展鼓劲加油。协会成立时间不长,工作才刚刚起步,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市场需求出现多样化趋势,供需矛盾有所显现,协会在协调供需矛盾、处理市场问题等方面的经验不足,办法不多;二是协会集体活动较少,会员单位之间交流不够,影响协会凝聚力的提高;三是协会在发挥政府部门助手作用方面做得不够,在行业工作参与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当前民爆行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历史时刻,协会要继续发挥好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作用,从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认真落实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各项工作要求,规范销售服务,兼顾各方利益,进一步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协会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要有一种奉献民爆事业的使命感,要有一颗服务全体会员单位的责任心,主动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人际沟通能力,勤奋工作,不断进取。
原文网址:
  1. http://www.cemta.cn/form/detailed_publicinfo_new.jsp?PIIID=10205&judgeShowModule=leftandright&childmenu=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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