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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采矿爆破违规操作5名工人死亡矿业公司两名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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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9: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采矿爆破作业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致使5名从业人员被埋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17时30分许,永登县河桥镇主卜村闫家寺沟的“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爆破时,因违规操作致使蒲某庆等5名从业人员被埋死亡。经调查,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冶某福,2015年6月变更为冶某,2013年3月由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为冶某。冶某为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李某元系受冶某福(在逃)聘用的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冶某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爆破工蒲某庆违规操作导致网路早爆,间接原因系鑫冶盛公司负责人违章指挥。事故发生后,鑫冶盛公司已赔偿了5名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家属们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兰州鑫冶盛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登记文件中“冶某”的签字及所摁指纹经鉴定非冶某本人所为的事实清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冶某作为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元作为现场负责人,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法院一审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冶某、李某元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鉴定,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和签名均系他人冒名顶替,属于无效变更登记。冶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构成犯罪。李某元提出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处罚。
      
       兰州中院二审查明,冶某对自己是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明知的,虽然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和签名均系他人代签,但其对该行为予以默认,并实际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应对该起重大责任事故负责,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某元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据此,兰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许沛洁)
      
      
原文网址:
  1. http://www.hnbaopo.com/hnbpxh/index.php?m=view&id=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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