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朱江)
5月19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中人”)和辽宁成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成远”)诉工信部一案。据悉,此案未当庭宣判。
两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工信部越权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信部认定两公司非法建设混装炸药车的行政行为。工信部认为,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生产活动也应经过工信部审批。
财新记者了解到,2014年8月,工信部根据国务院“打非治违”要求,组织区域专项督查,认定两公司所建立的炸药混装车作业系统是违法设施,要求拆除;并于2014年11月3日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商请协助查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民爆非法建设行为的函》(下称《商请函》),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协助宁夏经信委严肃查处这两处非法混装炸药地面站。2014年11月25日,宁夏经信委下发通知,要求供电部门对两企业的炸药混装车作业系统采取断电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不得审批两企业购买硝酸铵。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强是两原告公司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财新记者,工信部是越权行政,广东中人和辽宁成远两家公司是经公安部门许可设立的爆破作业单位,2014年在宁夏石嘴山分别建设了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也分别向广东省和辽宁省公安厅进行了备案登记。“两家公司是爆破作业单位,《民爆条例》规定工信部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公安部门管理爆破作业单位,因此工信部门无权审批混装炸药车。”
张新强认为,根据《民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两公司使用的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符合《民爆条例》规定的“新技术”。
工信部表示,两公司虽为爆破作业单位,但其从事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应再取得工信部门许可,两公司建设的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是爆炸物品生产系统,未取得工信部的行政许可,应属于民爆违法建设项目。
对此,张新强认为,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不是爆炸物品生产系统,是现场装填系统,其建设目的最终服务于爆破作业,不对外销售。
据财新记者了解,2015年5月,两公司在申请当地公安局批准购买硝酸铵时,被告知根据相关文件不能批准,当地公安局为其提供了《商请函》的复印件。2015年6月29日,两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信部下发的《商请函》。2015年10月,北京一中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函件为部门之间工作交流的内部函件,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认定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起诉。
两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诉公函的内容对两公司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原文网址:
- http://china.caixin.com/2016-05-19/100945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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